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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首页三味 · 智享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金沙中文|用的厘定与管理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4-03-25 13:56:3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确定是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中的难点ღღ✿。《民法典》第1235条列举了可请求环境侵权人赔偿的损失和费用ღღ✿,但仍然留下了不少法律空白ღღ✿。实践中ღღ✿,对费用名称ღღ✿、类别ღღ✿、量化金额等ღღ✿,尚缺乏统一的标准ღღ✿。同时ღ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缴纳ღღ✿、使用凯发k8国际首页ღღ✿、监督等问题ღღ✿,亦缺乏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ღღ✿。规范进路在于ღღ✿:分类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专门费用ღღ✿、事务性费用和诉讼相关费用ღღ✿;优先采用替代等值方法进行鉴定ღღ✿,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ღღ✿;通过纳入地方财政专款专用ღღ✿、探索基金账户等方式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缴纳ღღ✿、使用和监督制度ღღ✿。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入推行ღღ✿,确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标准ღღ✿,构建精细化的稳定制度ღღ✿,成为实践中的重要需求ღღ✿。
《民法典》第1235条在综合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ღღ✿,列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损失和费用ღღ✿:
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较为原则简单ღღ✿,尚未覆盖实践中涉及的所有费用ღღ✿,且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赔偿费用的表述不一ღღ✿,导致实践中对损害赔偿费用的法律适用尚未统一ღღ✿。
在实施《民法典》第1235条的大背景之下ღღ✿,我们需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进行实证分析ღღ✿,挖掘其问题和困难背后存在的本质原因金沙中文ღღ✿,以期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提出针对性建议ღღ✿,以完善上述费用的确定标准ღღ✿、监督和使用等问题ღღ✿,进一步促进生态法治建设ღღ✿。
为对司法实践中赔偿费用进行深入了解ღღ✿,挑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发布的第24批指导性案例和2019ღღ✿、2020年发布的两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的相关公益诉讼案件ღღ✿,对于其中有关赔偿费用的诉讼请求和最终判决进行实证分析ღღ✿,希望能寻找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ღღ✿。
案例中问题的根源在于ღღ✿,不同的文件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别ღღ✿。这首先是因为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试点性质ღღ✿,各地政府ღღ✿、法院出台了很多不同的文件ღღ✿,这些法律文件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规定不尽相同ღღ✿。更重要的是ღღ✿,在中央层面的文件中ღღ✿,对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ღღ✿。
对这一问题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态环境改革方案》《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试行)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都做出了不同规定ღღ✿。另外由于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确定是一个技术性问题ღღ✿,法院需要依据鉴定与专家意见做出判断ღღ✿,而鉴定与专家意见则是依据原环境保护部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以下简称《推荐方法II》)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来进行凯发k8国际首页ღღ✿,这些技术性标准也有不同的规定ღღ✿,而这些技术性标准与司法解释等文件则没有衔接通道ღღ✿。
《民法典》1235条对上述概念不一致的问题做出了一定的回应ღღ✿。该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若干规定》和《生态环境改革方案》的综合ღღ✿。其对修复费用ღღ✿、环境功能期间损失和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的规定承接了二者的表述凯发k8国际首页ღღ✿。对专门费用之外的费用ღღ✿,则取了《生态环境改革方案》中的“清污费用”“调查鉴定等合理费用”ღღ✿,并加上了“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ღღ✿,这一费用包括在《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应急处理费用”中ღღ✿。可以发现ღღ✿,《民法典》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专门费用的范围ღღ✿,但是对于剩下的费用的列举恐难以覆盖实践中的一切费用ღღ✿,会造成一定的疑惑ღღ✿。
《民法典》1235条没有规定如何确定损害金额ღღ✿。我国的现行立法缺乏对如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金额量的规定ღღ✿,只能见于一些相关领域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性文件金沙中文ღღ✿,如2014年的《评估办法》《评估方法II版》ღღ✿。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风险判断ღღ✿,属于“面向未知”的选择ღღ✿,认定标准和认定技术方法的不同会导致对损失大小的认知不同ღღ✿。比如当事人对于污染面积的范围持不同认定标准和方法ღღ✿,对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认知就会争议ღღ✿。可见ღღ✿,选择适当的金额量化方法对判决赔偿金额有重要影响ღღ✿。
目前通用的量化方法有两种ღღ✿,即《评估方法II版》规定的替代等值方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法ღღ✿。替代等值方法是一种以修复为目的进行的损害赔偿范围计算方法ღღ✿。主要适用于对修复费用的计算ღღ✿,支付修复费用的目的在于“生态修复”ღღ✿,即通过一定人工手段在合理时间内把损害修复至基线水平ღღ✿。强调的是“修复”ღღ✿,因此重点在于计算所需恢复的资源量或生态系统服务价值ღღ✿,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价值主要是恢复这些资源量或服务价值所采取的恢复措施需要花费的费用ღღ✿。如果恢复周期较长ღღ✿,需要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到恢复至基线水平的期间ღღ✿,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ღღ✿,即期间损失ღღ✿,即民法典1235条规定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ღღ✿。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ღღ✿,这一方法的流程是ღღ✿,首先确定生态环境恢复的目标ღღ✿,制定备选基本恢复方案ღღ✿,制定相应的补偿性恢复方案ღღ✿,筛选确定最优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ღღ✿,最后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补偿性恢复费用ღღ✿。
另外一种方法被称为环境价值评估法ღღ✿,所谓价值评估法ღღ✿,则更类似于一般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ღღ✿,强调的是“损失”ღღ✿,即计算出生态系统因环境侵权而损失的生态等价值ღღ✿。重要的是这种价值是以何为主体的ღღ✿。由于环境具有整体性ღღ✿,会牵一发而动全身ღღ✿,因此ღღ✿,为了保证损害边界不能对一切损害加以考量ღღ✿,即不包括整个生态系统的一切价值ღღ✿,而是“关键价值”ღღ✿,只能评估其中可以通过一定技术手段量化评估的关键价值ღღ✿。例如把一片森林的关键价值定位为固碳价值ღღ✿,不是否定其涵养水源等其他生态功能ღღ✿,而只是根据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ღღ✿,固碳是其发挥对人类社会有所惠益的主要价值ღღ✿。明确这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ღღ✿、审查规则ღღ✿,对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ღ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于修复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ღღ✿。生态环境修复涉及的金额较大ღღ✿,参与主体众多ღღ✿,且具有较高的专业性ღღ✿。但我国缺乏赔偿金相关的顶层设计ღღ✿,《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仅做出了原则性规范ღღ✿,“应当依照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ღღ✿,并未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管制度做出顶层设计ღღ✿。2020年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是全国性的较为统一的管理办法ღღ✿,其中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全额上缴国库ღ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ღღ✿,明确了赔偿款项采用国库集中收缴的管理办法ღღ✿,但并没有建立专门用于接收公益诉讼赔偿款项的基金账户ღღ✿,可操作性不高ღღ✿,导致判决主文无法表述ღღ✿,执行中也遇到困境ღღ✿。
顶层设计的缺乏使得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差异较大的做法ღღ✿。首先ღღ✿,在对资金的缴纳上ღღ✿,地方实践中存在着设立专项账户ღღ✿、纳入地方财政ღღ✿、设立专门基金等多种模式ღღ✿。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ღღ✿,检察机关通过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的方式接收款项ღღ✿,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款项的支付ღღ✿,则难以处理ღღ✿。
不同的缴纳方式也对应着不同的管理模式ღღ✿,各地不同的举措使得对其进行统一监管较为困难ღღ✿。在实践中ღღ✿,对于这一大额资金的监管往往是缺位的ღღ✿。有的法院设立了法院专项资金账户ღღ✿,账户中积累了大量资金ღღ✿,但实践中很多法院对该笔资金缺乏使用计划金沙中文ღღ✿,导致大量资金沉睡在法院账户ღღ✿。有的法院将该笔费用作为非税收入上交地方财政ღღ✿,但上交之后财政部门也没有配套支取计划和资金使用章程ღღ✿。
部分省份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ღღ✿,也主要是针对资金来源ღღ✿、归属对象ღღ✿、使用范围ღღ✿、支出程序等方面ღღ✿,其中关于资金监督部分的规定均是原则性条款或援引条款ღღ✿,并没有设立资金监督的专章或专项立法ღღ✿,换言之ღ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机制目前尚属于空白领域ღღ✿。生态环境涉及的是公众利益ღღ✿,需要公众充分参与和监督赔偿资金的管理ღღ✿、使用过程ღღ✿。仅仅原则性地鼓励公众参与ღღ✿,缺乏具体的参与主体ღღ✿、渠道ღღ✿,无法实现方案设计的目的ღღ✿。因此ღღ✿,赔偿资金的缴纳ღღ✿、管理ღღ✿、监督仍然需要寻求更为细致的管理模式ღღ✿。
首先对同类费用统一称谓ღღ✿。需要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对于以上几种类型费用之间的界分ღღ✿,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对修复费用作出更为清晰的定义凯发k8国际首页ღღ✿,明确“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与“应急处理费用”间的关系ღღ✿,统一用语ღღ✿,避免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ღღ✿。
其次区分不同种类ღღ✿、不同阶段的损失费用ღღ✿。在目前的规定框架下ღღ✿,对法律ღღ✿、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各项费用进行总结ღ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可归为三个部分凯发k8国际首页凯发k8国际首页ღღ✿。
➤第一部分是生态环境损害的专门费用ღღ✿,包括应急处置费用ღღ✿、环境修复费用ღღ✿、环境功能的期间损失ღღ✿、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失ღღ✿。基本每个规定都包括共同的三项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ღღ✿、期间损失费用ღღ✿、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费用ღღ✿。在《推荐方法II》《应急评估推荐办法》中ღღ✿,这几种费用被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这一大概念下ღღ✿,即这几种费用是专属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ღღ✿,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达成了共识ღღ✿。应急处置费用也包含在第一部分ღღ✿,是因为应急处置费用也是直接用于修复环境损害ღღ✿,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ღღ✿,而且一般是最先发生和支付的费用ღღ✿,因此应当被纳入生态环境损害的专门费用ღღ✿。
➤第二部分是事务性费用ღღ✿,包括调查ღღ✿、检验ღღ✿、鉴定ღღ✿、评估等费用ღღ✿。与第一部分的费用相比ღღ✿,这类费用属于间接用于环境修复的费用ღღ✿,但又是必要的开支ღღ✿。这部分款项最后流向了不同的主体ღღ✿,如评估单位ღღ✿、检验检疫单位ღღ✿。
➤第三部分是诉讼相关费用ღღ✿,包括律师费ღღ✿、差旅费ღღ✿、诉讼费等ღღ✿,这是所有案件中都会产生的费用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不同批次的案例中ღღ✿,对诉讼相关费用一般酌情予以支持ღღ✿,因此ღღ✿,也属于损害赔偿诉讼中固定类别的费用ღღ✿。厘清这三类费用的范围与性质ღღ✿,有助于对各种层出不穷的新名目的费用进行划分与判断ღღ✿,也有利于后续对这些资金进行不同的处理ღღ✿。
虽然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方法是极具技术性的问题ღღ✿,会超越法官的一般知识水平ღღ✿,但法官对于该问题却无法逃避ღღ✿,对技术性问题依然要进行合法性审查ღღ✿,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中ღღ✿,每一个因素都应当在技术性与法律性之间寻求到某种平衡ღღ✿。而实现这种审查的前提是规范化各种方法的应用情形ღღ✿。
在明确“以修复为核心”的环境司法价值理念的前提下ღღ✿,应该明确替代等值方法的优先性ღღ✿。举例说明替代等值方法是如何量化损失金额ღღ✿。如ღღ✿,工业废水偷排行为造成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基线恢复ღღ✿:根据基线恢复受损害量化结果ღღ✿,场地内高于基线水平的受损土壤方量约为5688m³ღღ✿。根据我国原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中推荐的采用土壤置换的方法计算未修复到基线水平的损害进行货币量化ღღ✿。通过市场询价ღღ✿,事发地周边地区购买运输一方土的费用约为80元ღღ✿,因此土壤置换的费用为5688乘80元ღღ✿,约等于45.5万元ღღ✿。
在不运用修复措施的情况下ღღ✿,对于损失的计算才采用价值评估法ღღ✿,即存在无法恢复的永久性损失和期间损失时等ღღ✿。当然实践中的情况更为复杂ღღ✿,如ღღ✿,会存在因环境自净能力在磋商ღღ✿、诉讼途中就已经修复完毕的情况ღღ✿,此时适用替代等值法并不适合ღღ✿,又会存在生态环境部分丧失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能力的情况ღღ✿,在这种情况中ღღ✿,假设优势物种死亡率为49%ღღ✿,即受损生态环境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能力降低为原来的51%ღღ✿。由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政策一般将优势物种死亡率≥50%视为完全丧失ღღ✿,此时法院将面临着优势物种死亡率为49%的受损生态环境究竟应该判断为能够修复还是无法修复的技术难题ღღ✿,进而面临着应该判令被告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修复费用)还是赔偿永久性损失的法律难题ღღ✿。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的规定ღღ✿,可参考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涉及的赔偿范围和量化方法写入司法解释的做法ღღ✿,考虑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中的某些内容从单纯的环境技术标准转化为司法解释中的裁判方法ღღ✿。
明确了相关方法的适用后ღღ✿,法官应当在审判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ღღ✿。有学者总结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三种审查模式ღღ✿。
➤第一种是法官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的司法审查来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额ღღ✿,即“司法审查”模式ღღ✿;
➤第二种是在缺少有关损害额的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时ღღ✿,法官运用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评估方法认定生态环境损害额ღღ✿,即“司法认定”模式ღღ✿;
➤第三种是在缺少有关损害额的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ღღ✿,且无法或不适宜使用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评估方法时ღღ✿,法官根据裁量因子对生态环境损害额进行司法酌定ღღ✿,即“司法酌定”模式ღღ✿。
这三种审查方式都有其依据以及价值ღღ✿,但是又有其不足与缺陷ღღ✿。“司法认定”与“司法酌定”都是不存在鉴定意见与评估报告时法院的自由裁量模式ღღ✿。区别在于法院认定的方式不同ღღ✿。这两种模式下ღღ✿,想要确保法院合理适当的行使其自由裁量权ღღ✿,必须要确保更为具体和统一的判断规则的存在ღღ✿,明确相关概念ღღ✿,达成共识ღ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ღღ✿,有部分采用”司法酌定“ღღ✿,根据鉴定意见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ღღ✿,如江苏省政府诉海德公司案ღღ✿。但是尚未有完全自主进行“司法认定”的情况ღღ✿,究其原因ღღ✿,是在没有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ღღ✿,法院自主认定相当于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凯发k8国际首页ღღ✿,裁判结果风险极大ღღ✿,对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技术专业知识要求极高ღღ✿。
由于鉴定意见本身就是证据之一ღღ✿,因此法官对其进行审查后再确定损害额最具法律基础ღღ✿。但是在实践中ღღ✿,法官对于鉴定报告事实上并不作深入审查ღღ✿,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采用ღღ✿,“人民法院不能唯鉴定是从ღღ✿,要对鉴定方法是否科学ღღ✿,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否有效依法审查ღღ✿。”因此如果采纳鉴定结论ღღ✿,建议在判决书中释明对鉴定评估意见中计算方法的选择ღღ✿,及对虚拟治理成本法中ღღ✿,单位治理成本等关键变量适用的审查意见ღღ✿。
同时ღღ✿,如发现鉴定结论有一定瑕疵ღღ✿,可以酌情参考鉴定结论或对量化金额进行适度调整ღღ✿,避免重复鉴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金沙中文ღღ✿、浪费审理期限和司法资源ღღ✿,也避免出现鉴定结论绑架司法判决的尴尬境地ღღ✿,还可以保证法律性ღღ✿、公正性与科学性的协调ღღ✿。
➤1.对鉴定主体的资格审查ღღ✿。鉴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是鉴定结论具备证明力的前提ღღ✿,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ღღ✿、民事诉讼法解释ღღ✿、《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ღღ✿,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进行审查ღღ✿。法院要审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上的鉴定范围ღღ✿,审查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证书ღღ✿,是否存在证书到期或者被吊销等情况ღღ✿。
➤2.对鉴定程序的审查ღღ✿。鉴定程序的启动ღღ✿、开展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ღღ✿。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ღღ✿,比如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ღ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回避ღღ✿,或者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请托作出不公正的鉴定意见ღღ✿,构成鉴定程序违法ღღ✿。这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ღღ✿,申请重新鉴定ღღ✿。
➤3.对鉴定结论的审查ღღ✿。主要是对鉴定报告文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ღღ✿,主要是鉴定报告的形式是否完备ღღ✿,是否注明了提起鉴定的事由ღღ✿、委托人ღღ✿、鉴定机构ღღ✿、鉴定过程ღღ✿、鉴定方法ღღ✿、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ღღ✿,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字ღღ✿、盖章ღღ✿、鉴定意见是否明确ღღ✿;是否注明了鉴定过程和方法等ღ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是是实现环境修复ღღ✿,确保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的“最后一公里”ღღ✿,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的的实现ღღ✿。赔偿金具有公益性质ღღ✿,资金用途是明确的ღღ✿,必须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ღღ✿。
参考欧美国家的做法ღღ✿,其大多是依托国家财政部门建立配套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ღღ✿。如美国公民诉讼中的民事罚款ღღ✿,具有代替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作用ღღ✿,该罚款一经判决确认ღღ✿,即进入财政部专项基金用于环境治理或者修复ღღ✿,而不是将赔偿款支付给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或者个人ღღ✿。同时ღღ✿,美国还专门建立了“危险物质超级基金”ღღ✿。《美国法典》第26篇第98章第950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ღღ✿。作为美国财政部下设的一种信托基金ღღ✿,该基金主要来源于两大类ღღ✿:一种是基金创设时的资金ღღ✿,另一种则是通过转移支付的资金ღღ✿。其中ღღ✿,转移支付的资金可以来源于环境税收ღ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支付环境治理成本后向危险物质排放者ღღ✿、船舶及其设施的油污排放者等代位求偿的赔偿款ღღ✿,以及危险物质排放责任人在未履行清污和环境恢复义务的情况下被处以最低3倍的惩罚性赔偿款等ღღ✿。该基金可以用于支付以下费用ღღ✿:补偿政府治污成本ღღ✿,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金沙中文ღღ✿、社会组织为应急处置支付的费用ღღ✿,公众参与技术协助的资助ღღ✿,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应赔偿但未得到赔偿的部分ღღ✿,以及土壤污染研究费用ღღ✿、损害评估费用等ღღ✿。此外ღღ✿,在英国ღღ✿、德国ღღ✿、法国ღღ✿、意大利等国家ღღ✿,除污染者自行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以外ღღ✿,经法院判决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一般由国家受领ღღ✿,放在财政部的专户上ღღ✿,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凯发k8国际首页ღღ✿。
➤1.在法院设立专项账户ღღ✿。这种模式有利于实现专款专用ღღ✿,但是法院难以兼顾审判机关与监管者两种角色ღღ✿,可能会导致使用上的不透明与公众的不信任ღღ✿。同时法院也不具备资金管理专业能力ღღ✿,难以处理环境修复这一极具专业性ღღ✿、技术性的程序中处理的一系列问题ღღ✿。
➤2.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ღღ✿。赔偿金以“政府其他专项收入”的方式归入政府财政系统ღღ✿,既保留了专项专款专用的优势ღღ✿,又将政府财政系统中的监督机制引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管机制中ღღ✿,使其受到预算法的规范和调整ღღ✿。在具体的资金监督方面ღღ✿,财政部门扮演了资金审核和监督的角色ღღ✿,避免了单一政府机构对资金监管的弊端ღღ✿。但是其依然是政府内部的监督ღღ✿,外部主体难以参与其中ღღ✿,公众参与的缺乏会使行政性覆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最为重要的公益性特征ღღ✿。
➤3.设立基金会运做专项基金ღღ✿。这一模式借鉴了美国的《超级基金法》ღღ✿,具有扩宽环境治理主体ღღ✿、扩大资金来源ღღ✿、透明化管理ღღ✿、强化公众参与ღღ✿、专业性强等价值金沙中文ღღ✿。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ღღ✿,专门基金会的运行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与完善的制度构建ღღ✿。我国尚无足够的实践经验ღღ✿,也没有相关可借鉴的立法ღღ✿。在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制的背景下运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可能难以实现高效运行ღღ✿,更可能陷入腐败与混乱ღღ✿。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利弊ღღ✿。
➤第一步在现阶段以地级市为单位ღღ✿,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系统将赔偿金缴入当地财政部门国库存款户ღღ✿,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局的申请ღღ✿,由地级市财政部门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ღღ✿,用于生态环境被破坏地区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修复项目ღღ✿。制度化ღღ✿、规范化资金的收缴与管理是当务之急ღღ✿,上述方式是目前相对容易实现的方式ღღ✿,有利于实现赔偿金“专款专用”ღღ✿。
➤第二步尝试基金会管理模式ღღ✿,逐步建立起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ღღ✿,以确保其专款专用ღღ✿,由第三方进行监管ღღ✿,并扩大融资渠道以实现多元治理ღღ✿,进一步的体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性ღღ✿。2020年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中ღღ✿,以公益诉讼赔偿金为信托财产设立专项慈善信托ღღ✿,由专门的信托机构进行资金管理ღღ✿,还让公益组织代表ღღ✿、环境专家ღღ✿、法学专家组成的信托决策委员会作为信托监察人ღღ✿,切实保障信托资金真正用于“保护ღღ✿、修复大气环境ღღ✿,防治大气污染ღღ✿,支持环境公益事业”ღღ✿。
➤第三步加强顶层设计ღღ✿,设立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统一账户ღღ✿,设置专章或专项立法ღღ✿,细化资金管理办法ღღ✿,明确管理模式和监管方式ღღ✿,明确违规分配ღღ✿、使用ღღ✿、管理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ღღ✿。
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和规范ღღ✿,我们需要探索合理的监督途径ღღ✿。赔偿金的监督需要行政机关ღღ✿、法检ღღ✿、公众等多方主体的参与ღ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行政机关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主体ღღ✿。但是若将监管主体局限于政府内部机构ღღ✿,监督力度必然有限ღღ✿,且具有较大的不透明性ღღ✿,建议法院ღღ✿、检察院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发挥作用ღღ✿,尤其是人民法院在负责执收由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时ღღ✿,要切实的发挥监督作用ღღ✿。
检察机关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ღღ✿,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ღღ✿,通过监督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ღღ✿,严格保护生态环境ღ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ღღ✿。同时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程度ღღ✿,使赔偿权利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信息ღღ✿。k8凯发ღღ✿,环境评估ღღ✿,k8凯发国际官网ღღ✿。k8凯发国际污水处理ღღ✿,凯发k8国际官网
